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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院输错血医院被判赔400余万元【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9:31:59 阅读: 来源:快递袋厂家

9 年前在医院治疗时的一次输血,改变了郎玉兰的命运,至今,年过七旬的她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郎玉兰现有病症与异型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情况构成一级伤残。

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正组织郎玉兰和医院进行调解,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医院将血型化验错误

老妇治疗时输错血

2009 年 9 月 10 日,朝阳凌源农村的老妇郎玉兰在喂牛时不慎摔倒,腿部碰在井沿上导致骨折。

郎玉兰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凌源市中医院住院治疗 2 天。

郎玉兰的家属回忆,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称郎玉兰有轻度贫血,需要输血,11 日的时候,给郎玉兰输了 400 毫升 A 型血,输血几分钟后,郎玉兰开始出现异常反应。第二天,郎玉兰按原计划进行了骨折手术。

手术当天,郎玉兰转入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15 天,医院诊断其为 " 溶血性贫血 "。治疗期间,医院对郎玉兰血型的检验结果是 B 型,而此前,凌源市中医院给郎玉兰输血前,对她血型的检验结果是 A 型。

经查,凌源市中医院将血型化验错误,对郎玉兰进行了异型输血。

老妇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护工 24 小时轮流照顾

之后,郎玉兰的家人带着她,曾到多家医院治疗,至今仍在治疗中。

2009 年 9 月 27 日起,郎玉兰先后在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等处住院治疗。2012 年 8 月 19 日起,郎玉兰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王某的名义住院治疗。也就是从那时起,郎玉兰一直雇用护工,24 小时轮流对其进行护理。

经司法鉴定:郎玉兰现有病症与异型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情况构成一级伤残,构成完全护理依赖;后续需要康复治疗;目前情况需要营养支持。

医院被认定承担全责

赔偿老妇 347 万余元

2011 年 5 月,郎玉兰一方曾和凌源市中医院达成调解协议,郎玉兰的家属也从医院支取了治疗费用。

但是 2012 年,凌源市中医院却将郎玉兰和四名子女起诉到法院,称郎玉兰一方在医院支取 334800 元,多支取了 15 万余元的治疗费用,要求他们返还。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郎玉兰一方则对医院提出了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对郎玉兰治疗过程中将血型化验错误,对郎玉兰进行了异型输血,致使郎玉兰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实存在。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过错,给郎玉兰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鉴于医院具有全部过错和前述损害,在赔偿问题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应采取最高标准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的原则。

法院一审驳回了医院要求郎玉兰一方返还多余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判医院赔偿郎玉兰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347 万余元。

老妇起诉索后续治疗费

法院判一年赔偿 200 万元

2013 年,郎玉兰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称此前判决书处理了 2013 年 1 月 1 日前其所花费的部分各项费用,要求医院赔偿 2013 年 1 月 1 日前未处理遗漏部分的损失,以及 2013 年其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321 万余元,并请求按照冬虫夏草每天 1 克、海参每天 5 克为计算标准计算冬虫夏草和海参的费用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两次到长春进行调查,认定郎玉兰以王某的名字在长春住院。西医建议中医治疗,按照中医医嘱,郎玉兰每天都需要吃冬虫夏草、海参等。同时医嘱要求郎玉兰需要 24 小时随员 2 人进行护理。家属在当地正规陪护中心雇了 6 名护工 24 小时三班倒对郎玉兰进行护理,在法院给护工做的笔录中,护理费每个护工每天需要 200 元。

法院经重审,判医院赔偿郎玉兰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医疗费等 18 万余元,赔偿 2013 年的医疗费等合计 200 余万元(已给付 124 万元),其中包含 21 万余元冬虫夏草的款项和 13 万余元的海参款。

宣判后,医院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终审改判老妇不服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介入提出抗诉

法院终审认为郎玉兰住院病志和长期医嘱中虽然记载需要冬虫夏草和海参,分别为每日 1 克和 5 克,但不是住院治疗的必需品,所以对该 35 万余元的费用不予支持。2015 年,法院二审改判医院赔偿郎玉兰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医疗费等 26 万余元,赔偿郎玉兰 2013 年医疗费等 87 万余元(已给付 124 万元)。

宣判后,郎玉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6 年 10 月,检察机关介入郎玉兰与凌源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郎玉兰的家属雇用护工,陪护中心出具了收据并对收费依据进行说明,基本可以反映当地的护工薪酬,且该笔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并考虑郎玉兰构成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法院应支持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

而且终审判决认定个别的长期医嘱药物不是住院治疗必需品而不支持该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吉林省中医院对郎玉兰出的长期医嘱,患者需每日口服冬虫夏草和海参两种价格较高的中药药物,对此医院主任医师在询问笔录中对其必要性也予以说明,因此在无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医疗合理性应得到认可,现患者已提供购买两种中药的相关收据,实际支出费用已十分明确,法院应对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警方对医疗事故案立案侦查

目前双方仍在调解中

与此同时,郎玉兰的子女们认为凌源市中医院已经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 年 9 月,凌源市公安局决定对郎玉兰医疗事故案立案侦查。2017 年 2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2018 年 9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到凌源组织郎玉兰一方和医院进行调解。但因医院未提供调解方案,当日并未调解成。

日前,凌源市中医院给出了调解方案,医院以三年为限预测郎玉兰存活年龄;不认可郎玉兰以王某名义支出的费用;不认可虫草海参为法定基本治疗费用等费用的支出。同时提出,调解方案中调解金额所有总额均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费用。

郎玉兰一方对此并不认可,称在此过程中全家为给郎玉兰治疗,不仅倾尽所有还欠下巨额外债,给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欣慰的是郎玉兰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该调解方案无法满足郎玉兰日常的治疗需求,与实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相距甚远。

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郎玉兰与医院仍未达成一致,案件正在进一步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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